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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个贷倍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由原12倍调整为16倍;

三、提高保底贷款额度。将原“可贷额度低于20万且未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20万计算”调整为“可贷额度低于30万且未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30万计算”;

四、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大学毕业生,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毕业5年内首次在湘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

五、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将原“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额提高至90万元”调整为“按国家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额提高至80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额提高至90万元”。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编辑|姚孟君
校对毛丰丰
审核|刘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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