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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湘潭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06-22 20:58 发表于湖南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湘潭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围绕“房住不炒”的调控总基调,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在坚持对购首套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等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潭政办发〔2022〕22号)相关要求及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提高贷款额度。购房家庭单、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分别由40万元、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取消购房家庭单、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差异。
  二、支持国家生育政策。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颁布实施以来,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三、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潭市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经湘潭市相关部门认定,新引进到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提供相应人才认定证书,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湘潭市《莲城人才行动计划》若有调整修订,按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四、购买、建造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或者购买价格超过150万元(含)商品住房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本通知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潭政办发〔2022〕22号)执行时间保持一致,自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22年5月20日前已受理的业务资料,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二、三条若有叠加,最高贷款额度不予累计计算;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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