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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

                                   
一、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和相应的试用期期限,详见下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3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不得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待遇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经济补偿。
 
四、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1)       劳动者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2)       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①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有关于录用条件的明确表述;
②     录用条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③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④     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
⑤     解除通知书在试用期届满之前送达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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