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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虚假网络招聘 地方人社部门集中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一)

一、上海市公布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

典型案例


(一)

  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涉嫌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某物流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招募人员组成团伙,在网络平台发布“低门槛高薪招聘司机、每日稳定货源、本市就近派单”等虚假招聘信息,诱使司机咨询应聘、签订“租车合同”,并缴纳2-4万元不等的保证金。但该团伙实际没有大量货运订单渠道,通过派发长途偏远订单、少派单等方式,迫使司机主动“违约”,并强行扣留保证金非法牟利。该团伙多次更换办公地址、公司名称,流窜多地作案,涉案超280万元。2025年10月,公安机关将李某等17人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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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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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求职者在应聘求职过程中,需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招聘诈骗。警惕“低门槛高薪酬”等夸张承诺,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招聘单位资质。签订合同前务必明确工作、收入、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的切勿签字。如遭遇扣押证件或收取财物等情况,妥善留存招聘截图、合同、缴费凭证等材料,立即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二)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贾某等4人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租用某文创园场所,以自然人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并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对外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时,贾某等4人行为存在一定独立性,各自招募中介业务并收取费用,其中确认贾某违法所得1.8万余元。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贾某等4人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贾某违法所得1.8万余元,并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其余3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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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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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然人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扰乱正常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求职者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低门槛”“月薪过万”“内部直招”等宣传辞令及收取介绍费等要求保持高度警惕。缴纳费用时,需保存好缴费凭证,并注意留存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一旦遭遇违法职业中介等情况,及时拨打12333、12345热线电话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某科技公司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在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将19名劳动者派遣至某公司工作。通过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该科技公司在违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期间无利润。奉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科技公司停止劳务派遣业务,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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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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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提醒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务必守法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四)

  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某人力资源公司发布的全日制用工招聘信息中,标注的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包含“月工时330小时以上”等不合法内容。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人力资源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清除了相关招聘信息,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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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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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招聘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发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出法定工时等违规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强化守法经营意识,规范招聘行为。如果求职者发现违规招聘信息,可以通过拨打12333、1234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五)

  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某汽车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其中含有“直招新能源汽车司机”“高薪直招小车司机”等字样,但实际是将该公司车辆租赁给前来应聘的司机,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并非该公司自主招用人员,其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嘉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汽车租赁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清除了不真实内容,并书面承诺不再发布容易造成混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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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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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政策,规范招聘行为,不得以不真实信息诱使求职者前来应聘,要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合法,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六)

  未建立保存服务台账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某外包服务公司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但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服务台账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服务台账的违法行为,普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已改正,提交了整改材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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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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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并如实记录服务对象、过程、结果等信息的服务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这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服务全程留痕,既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确保自身合法经营、有效处理潜在纠纷的保障,也是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的保障。如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服务台账,将面临责令改正乃至罚款等行政处罚,切勿掉以轻心。


二、江苏省公布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

典型案例


(七)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虚构工作岗位诈骗案

基本案情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葛某等人在部分头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搬运工、叉车工、分拣员、装卸工等信息,给出的工资待遇都很高,只要有求职者找上门来询问,不管对方是什么条件、有什么要求,都会承诺找到合适的工作,诱导求职者进行线下面试,并与求职者约好在某物流园附近等地点面试。葛某等人分别扮演招工中介、用工单位负责人等角色,以从事的物流搬运等工作易造成人员受伤和物品损坏需购买保险为由,要求求职者入职之前交300-500元不等的保险费,“中介”则会承诺如果3天之内求职者不做这份工作,保险费全退,做满20天,公司报销保险费。葛某等人以此骗取“保险费”共计13500元。属地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决葛某等人四个月十天至六个月不等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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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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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本案例通过揭露虚构岗位、收取保险费等典型诈骗手段,清晰剖析了以“高薪低门槛”为诱饵、以“入职收费”为目的的招聘陷阱特征,为求职者识别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实用参考。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过程中切勿轻信网络中介承诺的高薪待遇与优厚福利。若对方要求在马路边、停车场、偏僻路段等非正规场所进行“面试”,或以各类名目收取费用,极有可能遭遇“黑中介”诈骗,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八)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

  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求职者通过某书平台看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批改作业”“视频剪辑”等兼职招聘信息,联系该公司面试后,其以求职者“不具备入职技能”为由,诱导签订《教育学习协议》,约定分12期支付4500元培训费,培训结束后推荐至兼职平台接单。求职者在听课7天后认为课程质量差,提出解约,遭公司拒绝,并被索要违约金1125元。经查,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资质,长期通过某书平台发布兼职招聘信息,诱导求职者参加培训并缴纳费用。对要求解约的学员,该公司采取短信通知、发送律师函等手段追索违约金。经核查,共有11名学员参与培训,涉及培训费用总额24275元。属地人社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清除已发布的网络兼职信息,并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11人所收学费24275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共计处罚人民币364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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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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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本案例揭露了“招转培”类违法行为的典型运作模式:不法机构以高薪、零经验、包就业等虚假招聘信息为诱饵,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心理,在各类网络招聘平台多渠道引流。面试中刻意否定求职者能力制造焦虑,以培训上岗为借口收取费用,甚至诱导办理培训贷;签订不平等培训合同规避劳动关系,后续提供劣质教学或不兑现就业承诺,求职者最终钱岗两空。求职者应提高警惕,仔细核查机构资质,严防虚假兼职诱导。坚决做到 “三不”:不支付任何前期费用、不办理任何不明贷款、不签订非劳动合同类的不合理协议。遇到强制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九)

  某酒店有限公司发布

  含有就业歧视内容招聘信息案

基本案情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招聘专项巡查工作中,依托线上招聘平台监测、大数据筛查等执法手段,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某酒店有限公司在主流网络招聘平台及自身官方渠道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标注了“只限男性”性别歧视性表述,该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清洁员一线服务岗位。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酒店有限公司所招聘的清洁岗位,均为日常基础服务类工作,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列举的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属地人社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整改,要求其立即对相关招聘信息进行下架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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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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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应确保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的信息。公平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十)

  某网络有限公司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市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网络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某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涉嫌违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查实其擅自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累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742元。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4月21日,某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742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20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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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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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经营,均需持证开展。单位或个人依托互联网,以网站、应用程序、视频号、图文账号、群组等形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搭建平台供用人单位自行发布招聘信息,均应当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人才网”“招聘网”等名义,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发布招聘信息、介绍工作及收取相关费用。求职者通过网络求职时,务必仔细核查相关网站、平台是否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若发现无证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十一)

  佘某某等人虚假招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间,佘某某等人成立南京某配送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佘某某在两公司分别担任销售、客服、售后等职务。两公司伪造“货拉拉”品牌进行门头及内部装饰,营造正规运营假象。在未实际开展仓储及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某配送公司名义在58同城等招聘APP上发布高薪招聘小货车驾驶员的广告吸引求职者。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邀请求职者线下见面,在交谈过程中虚构具备稳定货源、固定线路和保底收入等信息,承诺为求职者优先安排业务、保障收入稳定,诱骗求职者以高于市场价约3万元的价格购入小货车,以此赚取购车差价。求职者购车后,发现公司所谓的安排业务仅为零散派单,部分甚至需自行抢单,此前承诺的保底收入、稳定业务均无法兑现。当部分求职者要求退车时,公司以“未服从调度”或“购车时间短”为由认定违约,收取违约金或代运营费用,进一步侵占求职者财物。经统计,佘某某等人共诈骗购车差价及违约金、代运营费用共计300余万元。2026年2月,属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金;已退缴的89万元案款发还被害人,剩余损失责令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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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通过伪造知名品牌、虚构经营资质、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方式,抓住求职者急于就业、追求高薪的心理,以“稳定货源”“保底收入”“优先安排业务”等虚假承诺为诱饵,骗取求职者财物。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求职者,尤其是从事货车驾驶、配送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一是警惕“高薪诱惑”,对招聘信息中“保底高收入”“零门槛高回报”等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承诺保持理性判断,切勿轻信;二是与招聘单位沟通时,务必确认工作内容、货源保障、收入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信息,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留存相关证据;三是求职过程中,若对方以“购车”“缴费”“押金”等名义要求转账,务必高度警惕,坚决拒绝,避免财产损失;四是及时依法维权,一旦发现招聘信息虚假、自身被骗,要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招聘广告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配合调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

  金某虚假招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金某注册成立南京某配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没有仓储及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在58同城、BOSS直聘等招聘APP上发布高薪招募小货车驾驶员的广告,邀请求职者到店面试。通过虚构稳定货源、高额薪酬、优质派单、车辆回购等虚假信息,隐瞒车辆实际市场价,诱骗求职者以每车高于市场价2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的纯电动载货汽车。同时利用金融贷款监管漏洞,引导被害人办理经营贷款作为车价支付给公司,以此赚取购车车价。当被害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预期收入无法得到保障而要求退车时,金某安排吴某等人以违约、车辆折旧等为由拖延退车或收取数额不等的违约金。经统计,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金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49万余元。金某因犯诈骗罪,2025年11月被属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涉案款项49万余元,依法发还全体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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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求职者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各求职者在应聘求职过程中,需增强防范意识,警惕网络招聘上给出的高薪资待遇、高福利条件等虚假承诺,谨防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招聘的幌子诈骗钱财。签订合同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招聘单位资质,同时明确工作、收入、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的切勿签字。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要仔细甄别各类网络招聘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十三)

  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昆山市人社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关于工资支付内容不合法问题。昆山市人社部门曾于2025年8月责令该单位停止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信息,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诺规范发布真实合法有效的招聘信息,现发现其再次发布不合法的招聘信息,属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026年2月,昆山市人社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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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包含用工单位的名称、实际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应当标明招聘人员条件(如年龄、学历等),明示工资待遇、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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