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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2024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2024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2024年度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不影响2024年度待遇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24年度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24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755元/月(在2023年缴费基准值基6284元/月的基础上按7.5%的增幅增长),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正常申报2024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在4053元/月和20265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和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林业系统中农户型国有农场及其职工,申报2024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进行。

(二)需办理停保、转出的,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可以领取待遇的,应当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

(三)2024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以2023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7417元/月),按2024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4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养老金有预核和预发的,待养老金计发基数等确定后再一并核定、计发)。

(四)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202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202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7417元/月核发相关待遇。


二、2024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后,及时进行缴费结算、缴费和待遇核定、结算,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已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个缴人员,已缴费月份缴费基数不再变动。如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者大于3的,且本人愿意,可在2024年底前、退休人员在正式核定待遇前,按当期缴费基数调整至0.6或3(退费、补差),逾期不再调整。不调整的,按个人实际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和个人账户。

(二)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基数,按2024年度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准值统一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结算已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费、补差)。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也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三)已停保、转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基数(工资)不再调整、缴费不再结算。职工养老保险已停保、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四)养老保险已预核和预发待遇的,统一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标准发放或结算,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按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预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基数基准值公布后,按新的标准需补足差额的应补足,需扣回差额的不再扣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3日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向远方

审核:商勇 刘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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