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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査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冒领、多领等违规发放、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领取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分别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除外)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分别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两种以上待遇。

五、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标准补足,不得双重领取。

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人员不得再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社会保险待遇。

八、因工死亡人员家属从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重复多领部分应予以退回。

九、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家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业务。

十、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由公安、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存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拒不退回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0731-12333

  湘潭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保险):0731-58533184

  湘潭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

  0731-58528293

  湘潭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0731-58521089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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