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潭人社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各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我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为9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
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8.5元/小时,我市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