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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30年来取得历史性成就

从政府“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转向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从“企业保障”转向社会保障,对于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来讲,这是一个制度转变的30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顾并总结了30年来我国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就业体制 城乡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尹蔚民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就业的市场化方向,坚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城乡统筹的发展道路,推动我国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主要表现在:深化就业体制改革,实现了由政府“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向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转变。就业渠道趋于多元化,就业形式日益灵活多样,各类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明显。
  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实施了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主要包括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失业调控、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等10项政策措施,促进了各类群体的就业,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帮扶。
  同时,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不断强化,2003年以来,将城镇新增就业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形成了财政投入增加、部门相互配合、上下统一行动的长效机制。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1978年至2007年,全国从业人员数从40152万人增加到76990万人,年均增加1200多万人;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由70.5:17.3:12.2转变为40.8:26.8:32.4,第三产业年均增加近700万人,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在扩大就业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失业调控,城镇登记失业率近年来都保持在4%左右,在劳动力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国城市和大部分县都建立了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窗口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对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就业政策和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实现“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重大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尹蔚民说,30年来,我国坚持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坚持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制度和政策,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初步完成了制度转型。在制度主体上,实现了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在制度模式上,创造性地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筹资机制上,从国家单一责任转变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共担。在保障层次上,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越来越多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截至2007年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0137万人、22311万人、11645万人、12173万人和7775万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从1998年到2007年年均增长23.5%,总支出年均增长19.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1998年的月人均300多元提高到2007年的925元。各地还根据物价变动和基金结余情况,提高了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启动并加快“金保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目前全国72%的企业退休人员已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并逐步推进和拓展医疗和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初步建立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尹蔚民说,30年来,我国劳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始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取得明显成效。
  主要表现在:基本确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同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结构工资制到职级工资制,再到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从结构工资制到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再到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企业建立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灵活多样的基本工资制度,逐步形成了根据岗位和个人贡献确定工资的分配机制。
  2007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是1978年的40.5倍,年均增长13.6%。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增长。
  此外,初步形成工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体系。国家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对地区工资收入差距进行调控。完善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等宏观调控制度,为形成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缩小不同类型企业收入差距提供了依据。
  加大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 劳动关系总体保持稳定
  尹蔚民说,30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市场基础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和政府依法调整相结合,坚持促进用人单位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统一,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
  目前,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为骨干,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相配套,我国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调整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
  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社会三方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格局基本形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07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7%;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当期有效集体合同50.2万份,覆盖职工6457万人。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不断加强。自1998年以来的10年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为8997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补发劳动者被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等待遇317亿元,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401亿元。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务院制定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着力解决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子女上学、城市公共管理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2003年以来,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全国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440多亿元。

                            本文转载自http://www.xtrlzy.gov.cn/a/4115809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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